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2429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丁香梅停工留薪期工资76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1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2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04元、护理费1280元、伙食补助费336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及门诊医疗费47185.13元、膝关节固定支具899元,合计156805.13元。如果原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6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3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6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15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7146308642 |
登记机关 |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黄石交通路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