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关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8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20208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梁关英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2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梁关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