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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3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505民初48号
案号
(2021)辽0505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二、被告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并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被告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00673765358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河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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