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0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18666.67元(3338666.67元-38万-24万=2718666.67元);二、由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8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718666.67元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三、由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由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五、若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时,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家洪抵押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8号滨江东方胜境18栋3单元606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20953号),被告刘召春抵押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澳园1栋401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8076号)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江西赣州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章健、曹贞青、彭娟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26元,由被告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赣州金竹工贸有限公司、黄家兰、洪水东、刘召春、梁玲玲、章健、曹贞青、彭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5160485131U |
登记机关 |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工业园区鱼梁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