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6********3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3民初3174号 |
案号 |
(2021)豫1503执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445616.66元;2、被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杨、史贵福、王新荣、史明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555元;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