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11206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3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03222亿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703222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止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376元,由新天地公司负担。新天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八达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9-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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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晓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1493532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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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