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02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3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借款本金3999998.64元、期内欠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3999998.6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以及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500元。二、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林、施群华、施永才、施昕昊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03元,由八达公司、新天地公司、孙建林、施群华、施永才、施昕昊负担(其中农商行已垫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6902元,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八达公司、新天地公司、孙建林、施群华、施永才、施昕昊向其直接支付,八达公司、新天地公司、孙建林、施群华、施永才、施昕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其余21901元由八达公司、新天地公司、孙建林、施群华、施永才、施昕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7-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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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晓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1493532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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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