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22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伟良归还借款本金492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2年9月30日的欠息为10023万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以29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以28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以28400万元为基数、于2013年4月7日当天以214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以126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20万元为基数,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9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9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三、单晓昌对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张伟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9940元,由永禄公司负担,新天地公司对其中64746元、单晓昌对其中35188元与永禄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05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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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晓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1493532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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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