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6299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1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房路桥、张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约定还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265%计算;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7445%计算;已还利息15231元应予扣减);被告房德明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房德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房路桥、张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房路桥、张兰、房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