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12民初8012号 |
案号 |
(2021)苏061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亚萍借款本金7245404.68元、二、被告季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亚萍借款利息3104497.95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及借款7245404.68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1472477.03元按月利率1.5计算,3571823.2元按月利率1.6%计算,2201104.45元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吴亚萍其他诉讼请求。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566元,由原告负担951元,被告负担88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56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