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6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4708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信用卡本金97135.78元,支付利息3286.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建平承担115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承担2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