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井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4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井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明推土机租赁费3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被告吕井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