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3********1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623民初270号 |
案号 |
(2021)闽0623执2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意祥、王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支行借款本金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58218.74元、利息27232.55元、违约金32980.29元,合计118431.5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附件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第五章规定计收利息、费用等。案件受理费2668.6元,由杨意祥、王凌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