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鸿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兴安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兴安法执字第00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岗市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前分别向原告李波支付劳动报酬6,700.00元,向原告谷丽民支付劳动报酬6,30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0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二原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1-2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4)兴安法执字第00007号 |
立案日期 |
2014-01-20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士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79504446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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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长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