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369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3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欠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4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为1017元,由被告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天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569883813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3委8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