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鑫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0622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庆鑫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4万元及利息(以1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2760元,由被告大庆鑫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黑0622执143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6276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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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09845982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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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