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宏基伟业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703执2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7603917】。一、被告七台河市宏基伟业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霞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第一笔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被告七台河市宏基伟业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七台河市宏基伟业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3977元减半收取1988.5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宏基伟业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703执24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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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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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