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06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9)冀0306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六、被告王洪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殿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21613.93元;被告七台河市鸿盛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张文有与被告王洪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汤殿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2元,减半收取827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9546元,由原告汤殿卯负担166元,被告王洪涛负担93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306执8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216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广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00660243008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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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华街(物流中心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