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华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1********6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1民初126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林国海的残疾赔偿金76508.3元、医疗费28025.8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141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026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合计128551.15元,该款由被告丁华中赔偿其中的40%计51420.46元,减去已支付的500元,还应支付50920.46元;由被告敖文军赔偿其中的20%计25710.23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林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承担817元,被告丁华中承担537元,被告敖文军承担2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