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民终225号 |
案号 |
(2019)黑0521执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内容:一、解除原告郝显军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郝显军购房款人民币803 616元,同时给付郝显军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人民币803 616元,两项共计1 607 232元;三、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郝显军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265.09元,由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黑0521执8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1223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旭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2677461853W |
登记机关 |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创业街中段北侧14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