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54号 |
案号 |
(2016)黑0104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被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89 180 45元。此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二、本案受理费5 63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 818 50元,由被告张文、被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6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时间 |
2016-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黑0104执33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19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052870155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新兴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