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4民初8334号 |
案号 |
(2018)黑0104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树东、嘉泰天然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桂香借款150万元;二、被告吕树东、嘉泰天然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曹桂香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张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对原告曹桂香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曹桂香已预交),由被告吕树东、嘉泰天然气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曹桂香。被告张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104执78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052870155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新兴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