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707民初126号 |
案号 |
(2018)黑0707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伊春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偿还原告黑龙江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900.00元的建筑用花岗岩石由被告负责专车,如果到时间被告没有花岗岩碎石可偿还样稿,被告就偿还原告黑龙省庆达水利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5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49.00元,共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707执3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执行法院 |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674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洪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688874688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农林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