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7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2民初4424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庆艺借款本金50000元;二、由被告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庆艺逾期利息7000元(以所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钟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