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2607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凯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凯一次性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600,000元计,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凯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伊春永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27 |
发布时间 |
2019-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0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7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56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永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663856854A |
登记机关 |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林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北兴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