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302********7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02刑初224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2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聂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刘小聪4200元。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