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仁县协作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3民初1258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仁县协作煤矿于2020年11月14日前向原告张建忠支付退股股金5 500 000元;二、被告安仁县协作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忠退股股金的利息2 640 000元(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5 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退股股金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 390元,由被告安仁县协作煤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从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90323102M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樟树乡仙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