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云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3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薛云海、杨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郭蒙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7 000元,合计107 000元;二、薛云海、杨群英按年利率24%向郭蒙支付借款本金 100 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金义元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郭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40元,由薛云海、杨群英、金义元负担。前述费用郭蒙已垫交,限薛云海、杨群英、金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郭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