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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云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2382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薛云海、杨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郭蒙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7 000元,合计107 000元;二、薛云海、杨群英按年利率24%向郭蒙支付借款本金 100 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金义元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郭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40元,由薛云海、杨群英、金义元负担。前述费用郭蒙已垫交,限薛云海、杨群英、金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郭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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