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商初字第178号 |
案号 |
(2019)黑0804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学梅借款本金203 203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3 20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止);二、被告刘庆刚、颜世芹、刘庆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038元,减半收取3 519元由原告周学梅负担719元,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舜负担 2 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725331712E |
登记机关 |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平社区中山路君江府苑3单元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