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98746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2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8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计2803元,财产保全费1955元,合计4758元,由被告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67153213Q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高新区超达创业园12-1号楼10单元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