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514062.5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6510874.74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算,3187.76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违约金以对应计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相应的起计算点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总额后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65.1万元;二、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万元;三、被告李钧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分别在最高额担保的1800万元内、700万元内、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62235元,公告费390元,合计62625元,由被告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李钧、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怀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149871963P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中平街安德市场综合楼四楼4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