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4279号 |
案号 |
(2018)冀0403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兴卯纳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36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31548.53元以及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准予对登记在王丽英名下位于邯山区陵西南大街79号院5号门市(他项权证号:邯房他证字第0103103933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上述债权;三、邯郸市诚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贤哲经贸有限公司、河北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奇、刘庆蓉、刘延军、王丽香、冯晓雪、王晓虎、王丽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42452元,由被告河北兴卯纳祥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诚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贤哲经贸有限公司、河北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奇、刘庆蓉、刘延军、王丽香、冯晓雪、王晓虎、王丽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18-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403执1672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74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