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赛增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4280号 |
案号 |
(2019)黑0104执1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赛增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林剑东货款133,750元;二、被告哈尔滨赛增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林剑东迟延给付货款的损失,以133,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赛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黑0104执17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728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591934488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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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时代广场小区C栋4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