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1220号 |
案号 |
(2019)冀0491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700万元,利息24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00万元为本金,按照5.5万元/月计算)。二、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款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345万元。三、若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第二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若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第一条确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付款项从中予以扣除。四、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2469元与首期款一起支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如被告未按照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全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五、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79876元,减半收取计39938元,由原告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91执5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4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98413110D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