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4********5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01民初4535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飞于2020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如被告姜飞在2020年12月23日前未还清借款本金,则被告姜飞应向原告王晓光支付2019年9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姜飞负担,由姜飞于2020年12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晓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