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6民初1340号 |
案号 |
(2019)冀0406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37694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已给付的利息10434.45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二、被告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高庆涛、贾红英、王金刚和兴欢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41元,由被告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高庆涛、贾红英、王金刚和兴欢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06执7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玉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58909541J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6号鸿基大厦13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