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636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江波垫付款12144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被告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3执146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280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汉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30670342993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光明商贸中心B座15层D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