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长城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1民初544号 |
案号 |
(2019)冀0521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长城塑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乔金龙借款10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田力锋、解计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乔金龙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邢台市长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田力锋、解计群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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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解凤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73738616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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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巨鹿县纪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