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2民初248号 |
案号 |
(2019)冀0532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沙河市恒兴泰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沙河市恒兴泰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270,000元。三、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李增其、李增付、蔺秀连、殷海波、申庆民、宋风霞、郝建平、胡利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6,6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沙河市恒兴泰工贸有限公司、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李增其、李增付、蔺秀连、殷海波、申庆民、宋风霞、郝建平、胡利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532执5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车聚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107319257N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辛寨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