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82民初2513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沙河市元成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沙河市元成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人民币,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约定年利率5.27%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沙河市元成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借款的抵押财产彩镜镀膜真空设备、环保铝镜真空设备、冷水塔、配电柜、水处理、喷码机、叉车、杭吊各一台套,变压器两台套,玻璃架子500套具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李为国、申粉连在原告处10万元人民币质押存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沙河市天工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晓阳、梁晓晓、李为国、申粉连对被告沙河市元成玻璃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6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6830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共计31830元人民币,由被告沙河市元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冀0582执19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63202132K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沙河市纬三路与东环北延交叉口西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