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3民初2089号 |
案号 |
(2019)冀0503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本金、利息共计20,189,854.01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并以代偿款20,189,854.0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期限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郝建平、申庆民、郝江平、杨社看、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杨海增、杨秋增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利霞在其与郝建平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宋风霞在其与申庆民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申美平在其与郝江平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被告郝建平名下位于沙河市京广路东侧大光明花园Fa-1-301、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85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2016年9月29日办理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登记编号为1305822015069)中记载的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50元,减半收取计76,375元,由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郝建平、胡利霞、申庆民、宋风霞、郝江平、申美平、杨社看、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杨海增、杨秋增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03执8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车聚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107319257N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辛寨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