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7民初422号 |
案号 |
(2019)冀0527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和县长红玻璃有限公司支付电费款176101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6101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9元,由被告邢台市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车聚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107319257N |
登记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辛寨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