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宏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2民初939号 |
案号 |
(2018)豫0302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凤玲借款本金28.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河南金宏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有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凤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王金有、河南金宏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8-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爱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4793234834N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廛河区九都东路百年家居建材城纽约路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