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捷瑞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5098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凯、孙红梅、衡水捷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庆铧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庆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建凯、孙红梅、衡水捷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1102执13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7468933190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26号1幢西数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