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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9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6268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邹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林丽金借款99505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林海山对借款本金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丽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9元,减半收取计1169.45元,由林丽金负担25元,由邹洋、林海山共同负担775元,由邹洋负担36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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