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9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6268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林丽金借款99505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林海山对借款本金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丽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9元,减半收取计1169.45元,由林丽金负担25元,由邹洋、林海山共同负担775元,由邹洋负担36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