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F39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599号 |
案号 |
(2019)冀0923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东光县原方租赁站租赁费496865.4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苗秀梅、聂阳、聂照在继承聂洪刚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3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76.5元,由被告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923执5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686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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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8MA07P7F3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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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