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8********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996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894.75元;二、洪李同时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及违约金2413.9元(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此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等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洪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