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4457号 |
案号 |
(2019)冀0903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褚明华借款本金76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艳玲、宋国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8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冀0903执71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7078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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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国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378984801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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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