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石光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7民初843号 |
案号 |
(2019)冀0637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石光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三木机电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968103.92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移十五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38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石光碳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37执2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954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月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75648542122 |
登记机关 |
博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野县城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