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2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19)冀0602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顺兴借款本金1150000元;2、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苗顺兴2017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三、被告王兰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向原告苗顺兴偿还本金1150000元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向原告苗顺兴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永银保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124元,减半收取9562元,由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王兰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02执8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褚双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775753961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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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野县城南博程路3公里处 |






